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涂附磨具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涂附磨具分會是以國內涂附磨具制造企業為主體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原材料和裝備生產經營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本分會在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服務為本,努力為行業、會員及行業企業提供服務,成為行業、企業與政府的橋梁和紐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使分會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為涂附磨具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本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代表和維護會員單位利益。
第三條 本分會接受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具有民間性、行業性、服務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和自律性協調功能。
第四條 本分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分會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行業經濟運行、技術進步、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情況,跟蹤研究現行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向政府反映行業企業的訴求,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法律法規等提供建議和咨詢服務;
(二)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分析、發布行業經濟運行等信息,跟蹤了解涂附磨具行業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行業企業以及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為行業企業在投資、技術改造、項目開發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研、論證、評價。
(三)依法依規制訂、修訂行業團體標準,并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建立行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行業企業提供砂帶磨削試驗檢測;向國內外客戶推薦行業優質產品。
(四)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誠信為本的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不斷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五)依法依規開展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組織行業會員單位各類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強化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綜合能力;
(六)組織開展行業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接受委托,對行業科技成果進行鑒定評審,推進行業科技自主創新。
(七)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信息交流;組織或參與國際、國內行業發展高峰論壇;組織參展本行業的國內、國際展覽,搭建交流與展示平臺,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八)開展行業宣傳工作,辦好一網一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凡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1年以上,合法經營,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從事涂附磨具制造及其原材料生產的企業、相關院校、科研單位;
(二)承認、遵守本分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即可成為本分會會員;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分會的代表人。會員變更代表人需正式給分會來函,方可變更;
(三)企業依法經營、誠信自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繳納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如“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的僅提供營業執照即可);
(三)由分會秘書處初審,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分會上報總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用分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技成果和經濟、技術資料;
(四)優先、優惠取得分會收集的情報信息及編印的刊物;
(五)優先、優惠享用分會開展的各項咨詢服務;
(六)對分會的各項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及監督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分會章程,自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信譽,執行分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分會交辦、委托的工作;
(三)及時向分會提供國家規定的生產、經營統計資料;
(四)及時向分會提供為提升行業整體水平進行相互交流的技術、經濟資料;
(五)遵守行規行約;
(六)不損害分會其它會員單位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行業內通報;
(二)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三)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分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審議和通過分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財務報告;
(四)審定和修改分會章程和會費繳納規定;
(五)選舉或罷免、調整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
(六)討論和決定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并報請總會批準后執行,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會員代表大會須經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分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涂附磨具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在分行業或不同所有制類型企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關心、支持行業工作和協會工作,能夠維護本會和會員的權益;
(四)依法經營,誠信自律,企業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九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由理事會提名,組成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擬定換屆方案,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報總會;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10。
第二十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
(四)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單位其他領導分別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五)根據理事長的提名,聘任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副秘書長;
(六)審定吸收和除名會員單位;
(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八)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理事每屆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權力,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全面履行管理職責,單位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二)單位領導班子團結,勇于開拓創新,廉潔高效,積極支持行業工作,經常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企業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無違法紀錄;
(四)企業管理到位,關心行業工作,視大局,顧大體;
(五)對行業發展有貢獻,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行業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九條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熟悉行業、熱愛行業、協會意識強,辦事公正,熱心行業工作,在行業中有一定聲望;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五)身體健康,辦事效率高;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分會的常設辦公機構為分會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分會日常工作,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編制和實施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三)主持對申請入會單位初審;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總會撥款;
(四)分會開展的各種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分會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分會財務結算由總會統一管理,分會配合總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總會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賬目清楚,是總會撥款購置的計入總會資產,是分會經費購置的計入分會資產,每屆屆滿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資產情況與財務狀況。
第三十七條 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分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審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分會章程修改,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請總會審定批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因國家政策或總會自行解散或被分立,被另外團體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或重新注冊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總會審查同意方可實施。
第四十三條 分會終止前,須在總會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分會清算小組,組長由常務理事會確定,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結果報告分會常務理事會,并報告總會審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 9月 1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與總會及上級規定如有相抵觸處,按總會和上級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分會理事會。